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汤阴农商银行信贷员挪用276万资金违法放贷 二审判决书揭露案件细节

配资炒股 2025-04-23 145

<配资炒股>汤阴农商银行信贷员挪用276万资金违法放贷 二审判决书揭露案件细节

近日,汤阴农商银行信贷员挪用资金、违法发放贷款的二审刑事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披露。

判决书显示,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李照红,又名李清顺,男,1965年8月出生,中专文化,汤阴农商银行五陵支行原信贷员,住汤阴县。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汤阴农商银行信贷员挪用276万资金违法放贷 二审判决书揭露案件细节,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、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执行逮捕。

一、挪用资金的事实

2005年8月至2014年3月,被告人李照红在担任汤阴农商银行五陵支行信贷员期间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完成收息任务,以发放冒名贷款、截留收回的贷款本息等形式挪用本单位资金206笔共计276.67万元,数额巨大且均未退还,并导致多人的个人信用出现不良记录。

二、违法发放贷款的事实

2007年11月至2014年6月,被告人李照红在担任汤阴农商银行五陵支行信贷员期间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》、《贷款通则》等有关信贷管理规定,先后违法发放借名贷款15笔共计143.8万元信用社冒名贷款,数额巨大且贷款未收回。

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李照红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,数额巨大,超过三个月未还,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;李照红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。李照红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,应数罪并罚。

依照《刑法》作出判决:被告人李照红犯挪用资金罪、犯违法发放贷款罪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。

一审宣判后,李照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,其表示是公安人员打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,应属自首。

法院表示,经查本案系汤阴农商银行王某于2017年6月6日报案,内容为李照红冒用他人名义贷款,收取他人归还的贷款不上交,致使多人因贷款逾期而进入银行征信黑名单,引发多起上访事件;2017年8月31日,李照红被公安人员依法传唤到汤阴县公安局接受讯问,其行为并不构成自首。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也不能成立。安阳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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